按照《认定办法》,低保边缘家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扣减刚性支出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拥有的货币财产总额低于48个月同期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单人保”除外)、特困供养范围。
低保边缘家庭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认定、家庭收入核算、家庭财产界定、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内容和条件参照《宁夏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低保边缘家庭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汽车(作为唯一谋生工具的小型经营性车辆和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和大型农机具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私有住房总计达到两套及以上的(人均使用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除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有商铺、办公楼、厂房等非居住类房屋;名下拥有非居住类房屋,且未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有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自费出国留学、旅游及其他高档消费行为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且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不从事生产劳动的家庭;家庭财产不符合当地规定的其他情形。
据了解,低保边缘家庭坚持动态管理原则,实施常态化动态监测。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每年对低保边缘家庭的人口、收入、支出等状况至少核查一次,以确认继续保留资格或退出认定范围。(记者 裴艳)